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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漯河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9 11:02 浏览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

区、西城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将《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 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4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从2019年起,在 漯河工作满6 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我市不具有相应职称系列中级评审权的,由市职改办出具委托代 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在市职改办备案后进行委托评审。

二、 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

      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 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 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者隐瞒,责任自负并愿接 受处罚。”用人单位承诺:“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认真执行国家和 我省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保证推荐工作客观 公正。推荐的人选为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经审核真 实有效,申报推荐工作符合程序和要求。如有不实或者隐瞒,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申报人不通过工作单位申报而是跨地区、跨单位申报职称,全面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备案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职称或者超 评审计划申报职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推荐申报人员,申 报材料有不实或者隐瞒,以及其他违反职称政策规定等情形,均属违 反诚信承诺制。对上述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 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三、 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各县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职称政策、职称信息系统的指导、宣传 和培训工作,认真受理、耐心解答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主动为广大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要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格工 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确保12月30日 前完成评审任务。自主评审单位应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

作。

四、 其他有关问题及说明

(一)关于转换系列申报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 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 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 一致的职称。转岗后聘任满1年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同 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也予认可,但业绩成果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应取得转岗后新的业绩成果。

(二)关于优化初级职称评价方式问题。从2020年1月1日起,

初级职称全部实行初聘、考试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不再组织评审。

初聘和考核认定类职称均实行网上办理(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无纸化评审的问题。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

评审委员会)需申报人自行联系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来确认是否需要纸

质业绩材料。由漯河市自行组建的评委会全面实行无纸化评审,不再 提供纸质材料,在资格审查完毕后自行在系统中打印《河南省专业技 术人员职称评审表》高级3份,中级2份,并按照要求在相应时间段

内报送至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关于继续教育的问题。开通全省专业继续教育查询接口, 相关单位和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原则,自行通过接口查询。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不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评审组织问题。各职称评审 承办部门要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照省市现行政策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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